律师解析:在担保期限届满之后,作为担保方的人士通常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具体来说,若为一般保证的话,那么在保证期间内倘若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为相关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才不会承担进一步的保证责任。 反之,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在同一期限内债权人亦未曾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之请求,在此种情形之下,保证人亦无需再负担其保证责任。 然而,需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如此,倘若担保人出于自愿决定继续履行其担保责任,那么这同样是被许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